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缴费的负担,现就灵活就业等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一、符合《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或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一)、分期补缴限期调整为两年,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也可选择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申请退休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等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时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应补缴年限
应补缴年限为:首次应参保之日起至办理参保手续之日止。
选择以10%比例补缴的人员,补缴部分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