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异地定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及社区门诊统筹金,有何特殊规定?
本市户籍参保人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可转入其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个人账户金额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之后其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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