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1、第2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二、综合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1、享受住院医疗保险;
2、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
3、个人帐户用完后,其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4、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5、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自费药,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6、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由统筹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1、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
2、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以上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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