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深圳后,可以和深圳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合并连续计算吗?
答:参保人在内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连续参保年限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的有效连续参保年限的第一个月之间相差不超过三个月的,其在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深圳后,可和深圳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接续并合并连续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连续参保年限享受待遇。
比如:参保人王某,2005年1-10月、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在内地某一城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当时有效可享受待遇的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是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这段时间,即48个月;
2010年6月,王某来深圳打工并在同月参加我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险。
2010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王某将其在内地的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深圳。
转入后,其累计缴费年限为2005年1-10月,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以及2010年6月至7月,总计60个月,但其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参保年限为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以及2010年6月至7月,总计50个月,即王某可按在深圳已连续参保50个月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