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淮安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为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日前,淮安市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将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基数、费率、年限统一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个人和财政分担比例。
到达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转移接续办法。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
药品目录支付标准统一
全市逐步过渡到执行统一的医疗、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统一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生育保险的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统筹初期,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筹调剂金制度。每季度按各县(区)上季度实际征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统筹部分的3%进行提取,调剂金规模达到各县(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1年的统筹基金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实行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基金(含预留风险金和统筹前欠缴部分)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调剂金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建立统筹调剂金制度的目的,是一旦某个县(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级统筹调剂金进行调剂,此举将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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