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从外地流动到厦门市用人单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其医保关系可随同转入厦门市。但以前未经厦门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其医保关系不得转入本市。
厦门市人社局表示,《实施意见》的出台,保障了流动到厦门市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医保关系可以无障碍地转移到厦门市,从而实现了与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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