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人员定点医院确定后,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住地搬迁、 病情诊治需要的,可予变更。
2、享受人员填写《南京市干部保健定点医院变更申请表》,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1)家庭住址迁移,须带迁移证明。
(2)病情需要在非本人定点医疗单位长期诊治的。由本人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证明。
3、变更定点医院原则上应按三级医院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与二级医院对换的方式进行。以保证每个享受人员有二个三级医院,一个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医院。
4 、变更定点医院后,享受人员需从次月一日起到新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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