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实施普通门诊待遇支付,近期可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所、医疗保险待遇股都可以进行选定医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工作,参保人只能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记帐,具体如下:
一、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
普通门诊业务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原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原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默认当地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不需另行选定(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统一由当地政府办理)。
普通门诊选点备案是指参保人以填表方式选定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则该参保人当年的普通门诊待遇固定该医疗机构。选点每一社保年度只允许在10月至11月更改一次。原则上,各定点医疗机构只能办理本医院的选点备案。社保局医疗股、各社区办事处和各镇街劳动所可办理各定点医院的选点备案。
城乡医保(原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只能选择二级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可选择所有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普通门诊待遇
(一)职工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只能在选定医院就诊记帐,在医保范围内报销50%,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转下月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
(二)城乡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只能在选定医院就诊记帐,在医保范围内报销30%,累计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50元,当年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能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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