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8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日前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圳市3万余名保险代理营销员长期以来无法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问题终于获得解决。
据了解,由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不必给代理人缴纳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另外,营销员的高流动性更是让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诺。《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一直颇受深圳保险业关注的保险营销员社保问题在全国率先得到了解决。
根据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营销员应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与本市保险机构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经过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在本市保险机构中从事保险营销工作6个月以上;身体健康,未患癌症、肾衰竭等重大疾病,也没有进行过器官移植。
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本人全额缴纳。参保保险营销员应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定本人月缴费基数,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于每月5日之前存入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定账户,由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办理缴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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