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保险费用支付和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6]100号);《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7]27号);
2.办事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生育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
3.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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