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上海市政府关于振兴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有关精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将门诊煎药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按照通知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门诊煎药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帖2.5元,其中1.5元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报销比例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剩余1元由个人现金支付。
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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