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的社保和医保是在武汉交的,从2002年年开始交的,已经有6年了。由于工作的关系我被公司派到福州工作,从2008年的4月,公司在福州给我办理了社保和医保。2008年4月我在武汉的社保和医保账户转成了流动人口。
我现在成了一个人又两个账户,武汉一个、福州一个。我现在想把武汉的社保和医保转移到福州的账户上,不知道应该怎样办理?。
我还有一个问题:有人告诉我,办理异地转移只能转移个人缴纳部分、公司部分缴纳不能转移,会影响以后退休金的额度是真的吗?转移之后对我以后退休会有影响吗?
请问象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谢谢
社保问题:一、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转移程序如下:您应提供武汉社保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如您离开武汉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福州市社保管理中心与武汉社保机构联系补办),携带《参保缴费凭证》及福州企业的《增员表》到福州市社保管理中心个帐科转移窗口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办结转移手续后前后缴费年限将合并累计计算。
二、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因全国都是根据该暂行办法统一执行转移手续,对今后退休不会有影响。
医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劳动年龄段人员医保关系可以因工作单位变动而在不同统筹区转移。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规定:参保人员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转移,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参保缴费时间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参保人员转移前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转入地续保时补足,断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除正常调动工作人员外,因其他原因中断缴费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从续保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享受转入地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此文件解释权归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的程序:您在福州市参保时,由福州市医保中心向武汉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商转函转移您的医保关系(具体如何办理请咨询武汉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福州市相关规定: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审核个人档案资料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2005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从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非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续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在市本级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福州市医保政策请登录www.fzyb.gov.cn政策汇编链接下查询。市医保中心业务办理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4楼。
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参保职工在职期间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可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参保信息等资料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续保手续。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5-2711:4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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