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保险”),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适用范围
参加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一)参保办法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单独参加“住院保险”,同时须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则要以整体形式参加。
(二)申请参加“住院保险”的办理
1、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人员
个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到相应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委托银行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办妥登记后到相对应的区地税部门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到原参保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以社区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社区岗位就业并由政府资助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参保。个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交给所属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再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集中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前往所属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
住院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至2006年6月,为103.4元/月)
重大疾病补助金:目前标准为5元/人/月。
(四)缴费办法
已办理委托银行缴费的,在每月3—17日由地税机关通过银行自动扣缴。个人也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核定单,在每月3—10日,到户口所在区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参保手续的社区就业人员,其费用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缴,社区就业人员与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结算。
(五)欠费的补缴办法
如果地税部门在每月23日前未能成功地从个人的存折帐户中划扣费用,视为欠缴住院保险费,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办法是,前往个人所在区的地税征缴服务大厅前台刷卡缴费。
三、停保手续的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如果要停止参保,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办,次月停。对于未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视作继续参保。
四、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出生年月等基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医疗保险卡申领业务
(一)医疗保险卡的用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它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用于参保人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和住院登记及出院结算时的凭证,仅限于您个人使用,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二)申领医疗保险卡所需资料:在办理新参保登记、增员的次月19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医疗保险卡。领卡时请带齐以下资料:
1、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当月《社会保险金征收核定单》及复印件;
2、地税局出具的当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收款的电子借记单及复印件;
3、参保人《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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