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卡办理办法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二、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保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保关系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注销。
另注: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对于不属于社保卡发放范围,或属于发放范围但因故暂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可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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