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社会劳动者患病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和服务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以“保大病”为主,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保险种类(以下统称为“住院保险”)。它具有参保门槛低,覆盖面广,保大病作用强等特点。
二、建立城镇“住院保险”的目的、意义。
随着本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队伍日益扩大。建立适合其经济承受能力、满足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落实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迫切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文明的实际行动。
三、建立“住院保险”的原则。
(一)从“保大病”起步,逐步向“统帐结合”过渡。为适应不同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从“保大病”起步,有利于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门槛,以较低的缴费率(4%)尽可能多的吸纳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保障其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需求。
(二)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加“住院保险”的人员,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以及指定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设立享受待遇的“等待期”。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松散,参保具有明显的“自愿性”,为防范灵活就业人员“有病就参保,病愈即退保”等投机参保行为带来的基金风险,因此,“住院保险”设立了享受待遇的等待期。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