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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医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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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信息,2005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今日起在我市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实施。那么,新版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将给参保人员带来什么呢?让我们细细来解读。

宁波日报记者汤碧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信息,2005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今日起在我市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实施。那么,新版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将给参保人员带来什么呢?让我们细细来解读。

  4564项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列入《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共4564项,实行甲、乙分类管理。甲类为临床必需、疗效安全可靠、价格适宜的项目,共4154项,占总数的91%;乙类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定但容易滥用或价格昂贵的项目,共410项,占总数的9%。甲类项目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项目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医保规定支付。

  新目录实施后,进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排除法转为准入法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开展的《目录》内项目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一次性备案准入,新开展的《目录》内项目,需经核准后,才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93个项目个人负担减轻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市级统一按《目录》规定区间值的最低限执行。这样,个人负担比原来减轻的有293项,维持不变的3952项,一些常用的项目如CT、核磁共振检查个人负担有所减轻。另外,一些原属个人自费的项目,如恶性肿瘤射频治疗、人工肝治疗等纳入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5个昂贵项目自付比例提高

  为遏制过度医疗消费,《目录》对部分非临床常用、且收费昂贵的项目适当增加了个人负担,其中原为甲类项目,现列为乙类的226项,如数字化摄影(CR、DR);原为乙类项目,现自付比例略有提高的25项,如器官移植手术费、自体肿瘤主动免疫治疗等。另有极少数项目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未列入《目录》。经我市部分医学专家论证,上述项目的调整总体上对参保人员的影响较小。

  《目录》还规定,入住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的费用(包括ICU、CCU病房的床位费及单元治疗费用),在一定期限内不设个人自付比例,超过期限后按入住时间设定不同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中,自住入该类病房当日起累计至第14日内,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第15日起至第60日内,由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第61日及以上由个人先自付30%,再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医用材料支付分为四类

  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发生的治疗项目属于《目录》内项目,所使用的医用材料属于《目录》内医用材料,且符合相关适用规定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具体分为四类:一是人工器官类(CQ),如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单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3万元。二是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CG),单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三是血液、血浆和氧气(CX),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四是其他医用材料(CL),如血管瓣膜、钛钢板等各种植入性材料和非植入性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4万元。

  部分项目限定支付范围

  《目录》还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设定了“限定支付范围”,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限定支付的主要形式有:疗程限制,指规定期限内使用某项目可以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次数和时间高限;适应症限制,指符合适应症范围时,使用该项目可以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限制,指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某项目或材料,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其他限制,如部分项目限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医疗服务。

  相关链接

  《目录》实施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原规定执行;《目录》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费结算标准按《目录》规定执行,其中各类医用材料的累计计算办法和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比例暂按我市现行办法支付,今年5月1日起统一按《目录》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在《目录》实施前入院并在《目录》实施后出院的,医疗费用前后累加在出院时一次性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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