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我市最新制定出台的《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近日开始实施。《办法》明确,将进一步规范各医保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行为,遏制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保障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医疗需求。
《办法》规定,在综合管理上,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须建立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不得以医保定点冠名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在就医管理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转让使用或借用空白处方;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掌握诊断、治疗、用药、护理、入出院及入出重症监护和层流病房、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等标准;医师接诊,必须认真查看参保人员以往病史记录,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各类检查结果予以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查、重复配药等;不得弄虚作假,包括虚假病历(含自称丢失)等医疗文件,挂名住院,虚列申报金额,提供虚假票据,弄虚作假划卡结付(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套取社保基金或者为个人骗取社保基金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诱导、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等。
在目录管理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串换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严禁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医师开具处方,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在费用管理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利用各种组合的方式增加检查和检验项目等。
《办法》规定,我市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摆放、销售保健品、生活用品。在用药管理上,医保证、历、卡必须由本人使用。参保人员购药,应认真进行医保证、历、卡识别。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必须持参保人员本人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时,应由药店药师指导用药,非处方药配药每次配药量为急性病3天以内、慢性病7天以内,每次费用控制在60元以内,在最小包装单位的前提下,超过上述药量或费用控制的,应登记在册备查;同类药品不得超过2种;同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累计购买非处方药(含在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每日不超过2次、每月不超过4次。同时,不得弄虚作假划卡结付,包括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保基金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虚列申报金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虚报费用。
据介绍,市人保部门将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捆绑式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年度总评分70分以下,除按规定扣除考核保证金外,暂停协议3个月并公示,责令限期整改。年度总评60分以下的单位,全额扣除考核保证金,解除协议,按有关规定取消定点资格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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