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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糖尿病门特医保医疗费支付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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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至2016年12月31日废止。

  《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中所称1万元药品费用,是指糖尿病参保患者按照门特治疗,使用降血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含其它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在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诊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复查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特报销政策执行。登记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复查鉴定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再次申请鉴定按照首次鉴定对待。

  应由医保基金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医疗费用,按人头限额付费。医保基金对鉴定机构综合付费基数为440元/人,人头限额付费标准为:参保职工首次鉴定330元/人、复查鉴定395元/人;参保居民首次鉴定220元/人、复查鉴定26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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