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通知》(沪府发〔2011〕27号)的规定。
按照规定,2012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月1日起将“镇保”医保住院大病封顶线从原来的4.6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另外,根据《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的规定,镇保转为城保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计入个人医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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