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我市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摆放、销售保健品、生活用品。在用药管理上,医保证、历、卡必须由本人使用。参保人员购药,应认真进行医保证、历、卡识别。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必须持参保人员本人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时,应由药店药师指导用药,非处方药配药每次配药量为急性病3天以内、慢性病7天以内,每次费用控制在60元以内,在最小包装单位的前提下,超过上述药量或费用控制的,应登记在册备查;同类药品不得超过2种;同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累计购买非处方药(含在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每日不超过2次、每月不超过4次。同时,不得弄虚作假划卡结付,包括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保基金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虚列申报金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虚报费用。
据介绍,市人保部门将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捆绑式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年度总评分70分以下,除按规定扣除考核保证金外,暂停协议3个月并公示,责令限期整改。年度总评60分以下的单位,全额扣除考核保证金,解除协议,按有关规定取消定点资格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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