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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居民医保将不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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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人社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11年底前,全省各地居民医保不建个人账户,已经建立的要逐步取消。这意味着,今后,医保部门将不再给医保卡上划钱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看门诊可以直接按比例报销。

  年底前居民医保将不建个人账户

  省人社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11年底前,全省各地居民医保不建个人账户,已经建立的要逐步取消。这意味着,今后,医保部门将不再给医保卡上划钱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看门诊可以直接按比例报销。

  “在医保基金中,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而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则进入‘统筹账户’,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省人社厅医保处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个人账户的存在,参保人员可以用个人账户上的钱在药店买药,这样一来,医保基金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分散个人医疗费用支付的风险。考虑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点是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明确,居民医保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此外,由于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较低,即便建立个人账户,每年划入账户的钱也就几十元,对于减轻患者看病负担的作用有限。从实际情况来看,超过九成的参保居民平时主要看门诊,真正住院的参保居民不到10%。如果实行门诊统筹,城镇居民持社会保障卡看门诊,由医保统筹基金来支付,按看病比例进行报销,花得多报得多,得到的实惠远不止几十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南京城镇居民医保的规定,城镇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只能到定点医院就医,不能到药店购药。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限额为8万元。其中,普通门诊待遇的起付标准为300(含)元,最高可报销120元。“起付标准”是指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基金支付的“门槛”费。

  《意见》还明确,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提高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在统筹考虑筹资水平、就医管理和付费方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也就是说,今后参保居民在社区医院看感冒发烧之类的门诊费用,可用医保基金报销了,且报销比例至少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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