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43条规定,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发生急诊费用可先行垫付,然后可回到绑定的社康中心按比例报销,如果社康中心不能报,可到社康中心所属的结算医院去报销。
提示: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而这800元是包含急诊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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