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目,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最后的责任,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
4.商业保险是以个人或全体人民为对象,并根据其缴保费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给予物质帮助。
5.商业保险则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价交换关系;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6.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看重“偿还”,社会保险看重保障;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障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7.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业机构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
保障对象
目的
保险性质
保险费支付
保险金给付
原则及标准
保险功能
经办机构
和经营体制
采取手段和方法
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
全体公民或劳动者
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补偿性
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
强调“社会公平”原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即不强调交费相等,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
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由国家设立,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
社会行为,国家强制执行
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
商业保险
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
获取利润
自愿参加,依保险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强调“个人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完全对等,即给付标准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交费多收益高,交费少收益低。
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与社保配合可使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国家对其经济活动征收有关税费
商业行为,自愿参加
属于经济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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