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在2011年每人每年补助2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240元。
个人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内容之一。
4月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要求,自治区在2011年每人每年补助200元的基础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水平,每人每年240元的补助,中央财政承担156元,地方财政承担84元。
以往,增加的财政补助部分,主要用于提高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和完善门诊统筹,减轻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就医负担。今年,这些也将是重点。
地方财政承担的84元,对于南疆三地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的重点县和边境县,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其他地州市,自治区财政承担一半,另一半由各地财政承担。
鉴于目前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尚属地级统筹,各统筹地区财政实力不同,补助标准的提高幅度,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酌情提高。
2011年底,乌鲁木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一次大幅度调整,针对低保、残疾人等不同参保群体,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最低已调整到222元,最高297元。今年的调整工作已在准备之中,或高于自治区240元的补助标准。
据悉,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自2007年开始,2010年全面推开,建立了覆盖全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达到2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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