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2年,夷陵区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报销费用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上涨50元,报销比例上涨10%。
据介绍,参保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50元以内的按50%比例报销,超过450元以上的由个人支付(此前标准为50元至400元以内的按40%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定点管理,参保人员需以“就近就医”为原则,在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二十二公司职工医院、夷陵阳光医院、宜昌长江医院夷陵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