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社会
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为了提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让参保者获得更多的
医保实惠,从2012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9%或9%。据了解,《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原来是6%),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仍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会议,因为在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有所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2%或8%(两种缴费比例享受政策不同,可自愿选择)统一调整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9%或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