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加大政府补贴,年人均按照不低于300元标准安排,比现行每人每年210元增加90元以上。适当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加大了政府补贴力度,并保持了多个筹资档次,由居民自愿选择参加,有利于实现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高城乡居民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现行的按照缴费高低分别报销40%、35%、30%,统一调整为50%,使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三是调整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促进医保资源利用更加合理有效。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由100元调整为300元,二级医院由30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仍为500元,使有限的医保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
同时,对2012年度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继续执行现行标准。政策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医保待遇享受自2011年9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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