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待遇范围方面,条例指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因疾病、意外事故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按规定,因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伤病员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给予补助。
不过,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将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在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按规定给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按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或其亲属的医药费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支付非医药用品费用。
条例还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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