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基本医疗保险立足完善医保体系、提高保障待遇,从2010年1月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成年居民按70%支付,学生儿童按90%支付。年累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提高至12万元。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团体补充保险赔付上限。20万元以内符合赔付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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