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新生儿免疫功能发育不成熟,出生后发病率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为提高新生儿医疗保障水平,济南市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
《通知》规定,2012年4月1日后出生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从而实现了新生儿“落地”参保、无空当享受待遇。对于出生后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了解到,目前济南市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每人每年只需缴纳40元。自今年1月1日起,参保人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提高到15万元。因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支付范围规定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65%和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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