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生儿能够及时参保,第一时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6号)。该政策规定,从10月1日起,凡符合我省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此前浙江省各地的相关政策规定中,普遍设置了待遇等待期,等待期限1-6个月不等,加上新生儿出生到办理参保手续也需要一个过程,一旦新生儿出生时即罹患重症,那么这笔费用就无法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如果费用巨大,将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根据省委、省领导的指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部门,经过广泛调研和科学论证,迅速出台了该项政策,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后的医保空当期,实现了新生儿医保待遇享受的无缝对接,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医疗保障体系,更好的实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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