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今年5月1日起宁波市职工医疗保险将跨入新年度,新政策调整5大事件受关注。
职工医疗保险部分待遇调整
新政调整后规定,降低33个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其中常用的彩超、CR、DR等20个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从10%下调为5%,大病重病患者发生的伽玛刀治疗等13个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从25%下调为20%,5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的自付比例结算,该政策也适用于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此外,本次新政调整也提高了特殊病种治疗待遇,按规定,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比例由90%提高到92%,即2012年5月1日以后结算的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统一为8%。
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增加
此次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的人群为宁波市区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由本人缴费基数的3.2%调整为3.7%。新年度个人账户资金将在5月1日凌晨统一更新,将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的资金。
具体划入情况为:在职职工按2012年4月本人缴费的基数预计入,45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3.7%,45周岁以上划入比例为4%;退休人员按2011年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预划入,70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4.5%(1717.2元),70周岁以上划入比例为5%(1908元)。参加职工住院医保或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保的参保人员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今年4月缴费的基数为1685元,因此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金额为:45周岁以下747.6元,45周岁以上808.8元。
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家人
新政实行后,宁波职工医保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有了新用途,除了支付本人的支付费用以外,还可以支付家人涉及2方面的费用。
其一,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或配偶在宁波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疾控中心使用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疫苗的范围包括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和乙肝疫苗。使用过程中,疫苗费用先由使用人现金支付,然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可随带身份证、《医保证历本》、亲属疫苗费用票据,到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参保职工每年为亲属报销疫苗费用不得超过3次。
其二,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或配偶上一年度参加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具体办法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同一参保区域内参保人员本人和亲属可凭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亲属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居民医保的亲属个人信息,参保人员每年为亲属支付缴费费用不得超过3人。
据了解,目前宁波市居民医保参保区域共有5个,分别为市区(各区同属于市区)、余姚、奉化、宁海和象山,一次登记后如参保人员不办理变更,今后年度将继续有效。如需变更亲属信息的,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指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可以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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