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 300 元。
2 、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医保报销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40%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50% ;在其他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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