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沈阳市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局从2008年起将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昨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局再次发出《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沈阳市《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成年和老年参保居民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凡连续缴费每满2年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2%,增加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的优惠待遇。
为什么会取消这项激励政策?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主要是因为2011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已将参保人员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了15%左右,随着今后医保待遇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制定的激励政策,已不适合继续执行,因此决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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