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日印发了《关于修改〈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决定》。记者获悉,修改后参保人在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期间住院就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一个社保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9.8万元。
据悉,修改后的该补助办法适用人员为: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满12个月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3个月内,或者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3个月内,改为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所谓的“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参保人必须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重病医疗费用”是指高额医疗费用中扣除承保人赔付金额和个人自付金额之后的部分。
根据《办法》规定,参保人在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期间,单次住院就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12万元以内的部分,承保人赔付90%,参保人自付10%;一个社保年度内多次住院就医的,每次住院就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12万元以内的部分,承保人赔付90%,参保人自付10%,但一个社保年度内承保人对每个参保人的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9.8万元。
另外,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享受重病医疗费用补助的标准是:重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给予50%的补助;重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15万元以内的,给予40%的补助;重病医疗费用在15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给予30%的补助。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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