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转企业社保如何延续?
问:我1987年从中等师范院校毕业分配到韩城市教育系统任教,1999年因个人原因,从单位办理了调动手续,开始在一国企从事工作(属外聘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未办理三金等),2008年应聘到西安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为我办理了各种社会保险。我在原事业单位的十多年工龄在退休后的待遇中会有体现吗?现在该补办哪些手续?
回复:按国家规定,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应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果原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视同为缴费年限。
如果韩城市教育系统参加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可直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两部分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如果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养老金时,教育系统工作的年限将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即视同你1987年至1999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会影响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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