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工作38年,可办理退休时,吴根源遇到了麻烦:丰泽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下称“医保中心”)称,依市里文件,老吴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需补交3500余元医保费。吴先生认为医保中心参照文件有误,把医保中心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获悉,该案被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近日作出行政裁定,泉州中院将择日再审。
吴先生59岁,泉州人,曾在国企工作30年退休,又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作8年。2009年申办医保时,被医保中心告知其实际缴费年限才8年2个月,而市里文件规定要缴10年。吴先生交了钱,随后将医保中心告到丰泽法院,要求退回多交的3500余元,被驳回后上诉至泉州中院。
吴先生认为,按省里相关文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退休后便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而泉州市里的文件,则进一步限定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还必须实际缴费满10年。
泉州中院二审认为,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所以法院适用泉州这份文件,是正确的。
二审判决已生效,吴根源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省检察院认为,问题的关键是适用对象的问题。泉州这份文件适用的,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即灵活就业的个人参保者;而申诉人吴根源虽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就业,但不属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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