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参保人员个人医保费用审核结算:
(一)在“两定机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凭个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本人《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审批手续,个人先付预交款,出院后合规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由预交款结算。
(三)市外转院转诊、异地居住、因公出差等需在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审核报销:
1、审核依据:①医保经办机构转院转诊证明。②异地居住登记表。③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治疗报告单等医疗文书。④财政、税务电脑发票。⑤医疗费用清单。⑥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2、结算标准:
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而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再在慢性病配额标准内比例支付,超出个人帐户、慢性病配额标准部分和不合规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自费。
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比例支付,不合规住院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自费。
3、审核报销程序:①待遇审核科初审签字。②稽核科复审签字。③分管领导审批。④大额费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⑤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⑥基金科复核报销。
第八条“两定机构”医保费用审核结算:
(一)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两定机构”就医、购药:门诊、购药按实际发生人次结算;住院无论转科或结算后继续留院只计算一个结算人次,结算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综合定额结算。按全年平均就诊结算人次计算,超结算标准部分,由两定机构负担50%。结算标准:①普通门诊。社区诊所40元、一级医疗机构45元、二级医疗机构55元、三级医疗机构60元,定点药店45元。②一般病种住院。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00元(实行药品零差率的18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0元、三级医疗机构3800元。
2012年起视医疗消费水平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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