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总额控制、定额结算、超支共担、按月预结、年终总决算”的规定(咸政发[2009]40号第三十一条),当年统筹基金结余10%以内,超结算标准预扣部分不返还;当年统筹基金结余10%以上,超结算标准预扣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返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2、特殊病种住院结算:各种恶性肿瘤手术、肝硬化腹水、急性胰腺炎、脑血管实质破裂手术、安装心脏起博器、心脏支架手术住院合规医疗费按全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前三年综合平均标准,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超支不补。

  单病种限额结算标准见附件。

  3、单病种结算:对临床诊断明确、费用比较固定的病种实行单病种结算,超支不补(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限额标准)。往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逐步扩大单病种结算范围。

  (二)结算依据:以微机发生数、税务发票、处方存根联或购药电脑条码清单三者相互核对无误为依据;

  (三)审核办法:对超医保目录范围的用药、检查、治疗和违规收费等行为,门诊处方、购药清单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审核,按抽取结算发票、处方、购药清单金额比例计算当月违规金额,住院按住院人次逐一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算程序:

  1、医保经办机构对“两定机构”当月发生的医保费用进行审核后,编制当月《两定机构医保费用结算表》,计算各项违规金额和超结算标准应负担金额,经两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月两定机构医保基金发生额,扣除各项违规金额和超结算标准应负担金额以及预留10%医疗质量保证金,开具《两定机构医保费用结算申报单》,经医保经机构相关审核人员、单位负责人和“两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按月预拨。

  第九条年终总结算。

  (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按《咸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二)根据“总额控制、定额结算、超支共担、按月预结、年终总决算”的规定(咸政发[2009]40号第三十一条),当年统筹基金结余10%以内,超结算标准预扣部分不返还;当年统筹基金结余10%以上,超结算标准预扣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返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三)当年各项违规扣款不返还。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按年度签定医疗服务管理协议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标准及费用审核办法,并按协议严格履行。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