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病种限额结算标准见附件。
3、单病种结算:对临床诊断明确、费用比较固定的病种实行单病种结算,超支不补(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限额标准)。往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逐步扩大单病种结算范围。
(二)结算依据:以微机发生数、税务发票、处方存根联或购药电脑条码清单三者相互核对无误为依据;
(三)审核办法:对超医保目录范围的用药、检查、治疗和违规收费等行为,门诊处方、购药清单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审核,按抽取结算发票、处方、购药清单金额比例计算当月违规金额,住院按住院人次逐一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算程序:
1、医保经办机构对“两定机构”当月发生的医保费用进行审核后,编制当月《两定机构医保费用结算表》,计算各项违规金额和超结算标准应负担金额,经两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月两定机构医保基金发生额,扣除各项违规金额和超结算标准应负担金额以及预留10%医疗质量保证金,开具《两定机构医保费用结算申报单》,经医保经机构相关审核人员、单位负责人和“两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按月预拨。
第九条年终总结算。
(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按《咸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二)根据“总额控制、定额结算、超支共担、按月预结、年终总决算”的规定(咸政发[2009]40号第三十一条),当年统筹基金结余10%以内,超结算标准预扣部分不返还;当年统筹基金结余10%以上,超结算标准预扣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返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三)当年各项违规扣款不返还。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按年度签定医疗服务管理协议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标准及费用审核办法,并按协议严格履行。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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