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医保处获悉,为进一步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我市出台了《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将执行统一的医保政策,该方案将于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方案规定,统筹适宜的范围和人群包括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简称个体劳动者)。
在具体政策方面,主要包括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年限、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待遇支付标准、管理服务、就医结算、基金管理使用和基金风险调剂的全市“八统一”。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以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缴纳部分,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体劳动者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或按9%的比例缴纳(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聊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统一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包括退休人员)每年96元,由用人单位、个人分别缴纳60元、36元。
统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救助待遇按聊城市城区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统一的经办服务流程和业务操作标准,统一计算机管理信息服务网络。
统一市内就医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认同。全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所住医疗机构直接联网报销,报销比例与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相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统一基金管理使用。按照“预算控制、分级管理、统收统支、全市调剂”的原则,对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统一基金风险调剂。完成基金收入预算和扩面任务的县(市、区),其当年基金实际支出超出预算时,经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超支部分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解决。当地历年结余基金仍不足以弥补的,超过基金支出预算10%以内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超过基金支出预算10%以上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60%,当地政府解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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