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老伴在贵州省工作,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而户口已经迁回天津。现在,老伴的退休金每月由贵州方面发放,异地领取很不方便。像我们这种情况能不能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天津市社保部门,在本地领取退休金?读者肖连仲
我在山西省长治市工作并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退休后回到天津居住。由于天津与长治两地的药品目录等不一致,在天津市就医看病需要个人全额垫付医药费用,然后寄回参保地长治市统一结算,且报销比较繁琐。能否将我在长治的医保关系转移到天津,在津报销?读者王清健
记者调查: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社会保险方面的跨省转移主要是针对跨省就业人员而言的,而退休人员无单位接收,其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是无法实现转移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12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二条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文件规定,已退休并已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能转移社保关系。养老保险关系虽然不能转移,但可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实现异地领取,即通过银行采取电子汇兑或者邮寄的方式,将养老金发放至退休人员存折,以方便退休人员异地领取。
我国现在要处理的是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在工作期间、参保缴费期间,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而退休之后参保人员所有的权益都已经固定,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所以退休人员没必要再转移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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