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保待遇大幅提高
新政策的出台对居民参保就医有何要求?又将带来哪些好处?昨天上午,记者采访了部分参保患者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详细解读了新政策的有关内容。
①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政策点击】自2009年10月起,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每次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在《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109号市政府令)规定的一级医院支付60%、二级医院支付55%的基础上,提高到一级医院支付70%、二级医院支付60%。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维持50%不变。
【实例解读】“参加城居医保真好,我去年得了肛肠病住院花了6436.70元,报销了3618.12元。”听说此次城居医保提高报销比例,家住向阳街道的杨先生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这次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如果再有类似的医疗费用,我可以比原来多报600多块钱!”
“我只交了150块钱,没想到能给我补偿这么多钱!”家住奇山小区的70多岁的王大娘告诉记者,她患有老年白内障,去医院打听做手术最少也要1万多,一直没舍得去做。后来,她在社区干部的建议下,参加了城居医保。“结果住院费花了11173.95元,报销了6069.94元,这在以前是想都不敢想的。”王大娘高兴地说,如果按照今年的新政策,她将比原来多报销1000多元。
【权威声音】参保居民可根据病情需要任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自办理住院手续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医疗保险证》(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还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将《医疗保险证》存放在所住病房的护士站,以备医保处工作人员稽查。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市外转诊治疗的,必须由其就医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填写转诊审批表,由分管院长签字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诊医疗费用,由转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代为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