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本市医保进入2012医保年度(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起实施11年来的最大调整。调整后,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保待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随着参保人员年龄增长,门急诊医保支付比例也将逐步提高,个人自负逐步下降(详见表格)。城保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如个人医疗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可抵充门诊“自负段”和“共付段”中的个人自负费用。这对个人医疗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参保人员,可以减轻他们的现金负担。
此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起镇保医保住院大病封顶线从原来的4.6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从原来由个人全额负担调整为由镇保医保基金支付80%。镇保参保人员如发生住院大病高额医疗费用,其医疗费负担将比过去明显减轻。另据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方案,力争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调整后的城保门诊支付办法,参保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原“退休老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原退休“中一”人员(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原在职“中一”人员(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按照原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70%。
2012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2012医保年度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支付办法不作调整,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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