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期间享受不到基本医保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职工在失业期间由于无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仅能申领医疗补助金。”吕学静介绍。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其中一项即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据介绍,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都是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实行的医疗保障,而对失业人员没有医疗保险保障。随着改革的推进,有的地区为职工建立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失业后,其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其在职时所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支取。但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非常有限,失业人员承担医疗费用的能力较弱,难以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予失业人员必要的医疗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吕学静指出,“职工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其本人已经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享受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显然不尽合理。”
医疗补助金标准低保障力弱
失业人员究竟可以领取多少医疗补助金?吕学静以北京的标准为例,进行了计算。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住院治疗或者连续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总额2000元以上,且个人及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支付的,可以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医疗补助,经市、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对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可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按照医疗费的80%予以补助,但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如果失业人员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为3000元的话,其中两千元是必须自己支付的。超出的1000元,则按80%予以补助。也就是说,失业人员最后领到的医疗补助金为800元。”吕学静解释说,“医疗补助金还设定了封顶线,即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吕学静介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去年7月1日上调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依然分为五个档次,最低为“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32元;最高为“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41元。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吕学静补充道,“那么,如果北京市某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金额为741元,他所能领到的失业保险金总额即为741×24=17784元,而他所能领取的最高医疗补助金则为17784×2=35568元。”
得出这一数据后,吕学静指出,如果失业人员患重病治疗而领取医疗补助金的话,相较于现在动辄数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医药费,这三万多元钱只能是杯水车薪。“这只是自付两千元之后的医药费的80%,另外20%还是需要患病的失业人员自己支付。”吕学静说。
“北京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全国来说,应该是排在前列的,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人员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标准较低、保障能力较弱,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的问题愈加凸显。”吕学静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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