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特定门诊这样报销
经批复确认为特定门诊后,如何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准后,一类特定门诊参保人凭《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到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就诊,在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门诊挂号处领取门诊处方(处方上加盖“特定门诊”章),就诊后在收费处办理结算及医疗费报销手续。
因病情需要,经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同意,可到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在已经门诊联网的市内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后,可直接办理结算及医疗费报销手续;在未门诊联网的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垫付后,凭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疗收费明细清单(门诊处方复印件)、转诊单、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社保卡、身份证等有关资料,返回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符合规定的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
经社保部门核准后,二类特定门诊参保人凭《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到选定特定门诊医药机构就诊购药。
在已经门诊联网的市内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后,可在现场直接办理结算及医疗费报销手续;在未门诊联网的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参保人凭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疗收费明细清单(门诊处方复印件)、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社会保险卡、身份证等有关资料,返回社保部门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同时患有一、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规定的程序到社保部门或定点医药机构办理特定门诊待遇申领及结算手续。
如果自行到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以外的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能不能报销?
自行到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以外的医药机构(即指定门诊就医点及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已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参保人,治疗该特定门诊疾病的有关费用只能在特定门诊范围内报销,超出特定门诊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自付,不能在普通门诊报销。(周惠戚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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