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沈阳市城镇居民办理医保并及时享受医保待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非在校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经办时间延长两个月。
据了解,按照原规定,沈阳市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期限为每年的1—9月份,超过这个期限,则不能办理参保业务只能等到下一年,这就让一些没来得及参保的居民不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经过调整后,业务办理期限为每年1—11月份,比原规定延长了2个月。在9—11月份期间办理业务的参保人员一样可以按照相关标准享受本年度的政府参保补助和医疗保险待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9—11月份期间办理业务的人员除了要缴纳本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还要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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