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清远市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社保基金制度,逐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建立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2011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中央补助14元,省级补助130元,市级配套18元,县级配套38元)。2011年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配套资金6,627万元。
二、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
加强社保费征缴和监督,确保各项社保费应收尽收、稳定增长,确保离退休养老金、失业金、工伤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强化征收管理,配合社保、税务部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清理追收企业欠费力度。
三、制定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组织实施《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将新农合参保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6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每人每年28元拨转;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5元。2011年预算安排市级配套资金1,080万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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