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报销有“框框”
每年最高报260元定点以外不支付
市民于先生的孩子参加了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时缴费。前不久,他带着孩子到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门诊部看病时,却被告知医保卡上的钱不能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于先生很是不解。
记者了解到,2012年2月1日起,我市实行《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同时废止。按“暂行办法”规定,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被确定为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上述机构门诊看病时,所花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可按比例报销。如果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看病,不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属于二级甲等医院,不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除住院、门诊大病外的医药费用和一般诊疗费可按以下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50%,县级医疗机构30%。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位参保居民最高可报销260元。
“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按就诊人次打包定额计算。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和药事服务成本等。一般诊疗费制度实施后,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包含的项目费用。
如果只是头痛脑热的小病,建议参保居民到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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