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早报》报道,4月1日,上海医保进入2012医保年度(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2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均不作调整,仍按201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城保参保人员2012医保年度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已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其中,在职职工34岁以下计入140元,35岁至44岁计入280元,45岁以上计入420元;退休人员中74岁以下计入1120元,75岁以上计入1260元。
2012医保年度,镇保转为城保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计入个人医疗账户。
2012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2012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文章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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