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谁来支付?
答:起付标准是指被保险人员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是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而是在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确定一个开始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基数。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的医院来确定,从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500元。
问: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如何确定?超过怎么办?
答: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基金和个人共付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总额的4倍。
不满12个月的,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总额的2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途欠费的,再次缴费时需补缴全部欠费,按重新计算12月的连续缴费时间处理。
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以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法来解决,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规定。
起付标准、各段费用数额和最高支付限额可依据每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变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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